德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27 来源: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会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会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履行职责;审议本会政府采购方案。

第五条 成立采购办公室(简称“采购办”),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及监审人员组成,各科室要确定一名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科室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科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采购计划,提出采购方案;

(二)参加本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三)参与实施自主采购项目。

第八条 监审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采购工作相关会议,对采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责任、效能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

(二)依法监督本会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九条 按照最新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报市财政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采购实行自主采购。自主采购0.5万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办或业务科室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采取法定方式自行采购。自主采购0.5万以下的项目,由需求科室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择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自主采购中的询价采购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格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向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采购办对书面询价结果进行评审,以最低价中标确定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选取:由采购办牵头,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采购网”中的“代理机构栏目”中选取3家口碑好、信誉好、无犯罪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询价,按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代理机构,并与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项目代理合同。如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记录或犯罪记录的情况,应立即与代理机构终止合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核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经会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提出的采购方案应先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达到目录内上报金额起点的采购计划,由采购办上报财政采管科。

第十七条 在采购中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第十八条 采购办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办应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应当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标的的履约情况。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制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业务科室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将合同、发票(预付款除外)、验收证明(预付款除外)作为附件提交财务室进行审查支付。

    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执行完成后,应当将合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交办公室管理;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我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红十字会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