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27 来源: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0 打印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更好地服务受益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基于自愿、无偿原则捐赠的,用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适合于受益对象需求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接收捐赠物资时,捐赠方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盈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方与市红十字会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 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也可与市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以上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6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3个月以上)。

(三)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 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五条 定向捐赠物资。明确了受益个人或单位的定向捐赠物资和设备设施,需征得受益方同意方能接收并及时办理转赠手续。

第六条 根据市红十字会实际,原则上不接收鲜活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不接收保质期低于3个月的产品,暂不接受辖区(灾区)内不急需的捐赠物资。

药品或医疗用品作为特殊的捐赠物品,原则上不接受指定医疗机构的定向捐赠。非定向捐赠的,在捐赠方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相关资质和捐赠意愿后,市红十字会与当地卫生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由当地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确认是否接收该批捐赠物资,并确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在接受非定向使用的书法、绘画、雕塑等艺术物品时,应做好详细完整登记造册建好接收台账。对于有明确捐赠对象的定向捐赠物品,应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分发各捐赠人,并完备签领手续。对于有待作进一步转换的非定向捐赠物品,应根据该类物品必要的保存条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妥善保管,做到不遗失、不损坏。要按规定对该类捐赠物品适时通过拍卖等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价值转换,将转换变现的资金按规定用于人道主义事业。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运输。原则上捐赠物资的运输由捐赠方负责运送到市红十字会指定的物资仓库或受益人场所。

第九条 捐赠物资的验收

(一)捐赠物资入库前必须指定专人严格履行相关的验收程序。

(二)接收捐赠物资时必须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保质期及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核实。

(三)对不能确认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要及时抽样送往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或协调相关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对其质量进行认定。拒绝接受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捐赠物资。

(四)质量与数量把关。按照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捐赠函,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要求捐赠方及时更换,或按程序予以退回、销毁。验收数量不足的捐赠物资,要及时补足约定数量或请由捐赠方重新出具捐赠函据实调整捐赠数量。

第十条 捐赠物资包裹处理。通过邮局、物流捐赠的包裹,要按照相关程序集中进行拆检验收。包裹内应避免多种物品混装,以免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减轻拆箱分检归类压力。

第十一条 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制度。捐赠物资验收结束,要及时登记,并分类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要认真整理保存捐赠物资接收台账,作为捐赠物资接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捐赠物资接收资料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 入库储存。按照捐赠物资便于管理和转移的原则,进行分类分区入库存放。应在符合条件的仓库储存捐赠物资,除非在救灾物资储存超出红十字会仓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将捐赠物资转移储存于其他经营性仓库。严格捐赠物资储存管理,确保不损坏、不遗失,提前做好保质期预警,加强保质期管控,确保及时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 出具票据。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及时向捐赠方据实开出统一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公开公示。即时统计汇总接收捐赠物资数据,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相关信息。常态下,以年度进行公示;紧急状态下,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公示。

第十五条 捐赠资料归档。按规定按批次整理捐赠物资的协议或捐赠函、捐赠方提供的单位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验收清单,以及捐赠物资接收台账等相关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工作由综合科统筹,负责捐赠物资具体接收、储存、建档存档等。

第十七条 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发现,认真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红十字会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