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及时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和任务
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统筹预算、综合平衡、过程控制、厉行节约、合理开支。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维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全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1.资金的使用实行常务副会长统一管理,大额开支事项需经执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分级把关,审批签字,详见本制度第五章。
2.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要求必须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所有收支均由会财务室统一核算。所有资金账户由会财务室统一管理,其他任何科室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和管理现金。财务室负责资金预算、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各类捐款、援助合作项目、增值收入、会费等资金管理。党费和工会经费由财务室代管,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
1.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市财政局核拨的各项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其中各专项经费由各科室根据工作计划和相关法规政策编制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室;公用经费由财务室编制预算,报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和业务科室报送的预算建议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筛选并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及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常务副会长签字提交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各类捐款、援助合作项目资金的预算按捐赠者意愿、项目协议由综合科编制,增值收入预算按国家和总会有关捐赠资金管理意见由财务室编制,会费预算按红十字会会费规定由相关科室编制,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常务副会长、执委会审定。
4.所有预算建议方案中涉及设备购置的,需对购置的必要性提出论证。
第五条 预算执行
1.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务室按批复下达各科室年度预算支出方案,业务科室确认并细化资金使用计划,报执委会审核后执行。
2.业务科室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拖延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经费标准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确需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需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纳入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3.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决算
预算年度终了,由财务室组织年度决算工作。按照财政局的统一要求编制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境内外各界的捐款和上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合作项目援助资金、增值收入等。
财政拨款纳入机关零余额帐户核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四川省红十字会、兄弟市(州)红十字会和境内外红十字组织的援助拨款、会员会费收入及零星其他收入纳入救灾捐赠专户核算(捐赠方有特定要求的除外)。财务室未经执委会审议不得擅自新增或迁移账户。
第八条 各科室取得的收入要及时足额进入机关开设的指定账户,不得分散管理,私设小金库。财务室对各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
第九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应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产耗费。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所有支出都必须有经费预算,没有经费预算的支出不得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比照国家财政法规或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确需的特殊支出,需按规定程序报执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1.差旅费、公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会机关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费用支出按会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3.基本支出预算安排的交通、文件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及房屋日常维修费、水电气通讯费等由办公室后勤负责办理支出核算手续。
4.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的调整、变动由办公室人事按照规定程序将人事部门批复结果通知财务,财务报市财政局进行工资直发。机关个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扣缴事宜由财务室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合同为多页的必须有骑缝章,采买物品清单必须有印章;票据粘贴规范、牢固,必备附件齐全、勾稽关系严谨。各流程的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签字。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财政性支出 :支出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用款计划审批单,注明用途、事项和预支金额,科室负责人和会计签署审查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费用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常务副会长审批;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需经执委会研究决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援助项目、捐赠资金)支出:专项项目支出在60000元以上的,按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需经执委会研究决定,项目资金支出在60000元以下属于按项目协议拨付的,由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查,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在应急状态下,需要紧急支出款项(如涉及救灾、救助的)可以特事特办,在常规审签不能及时进行时,经办科室可取得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短信(微信)批示,经财务室审核、记录后执行,相关支出文件的审签事后尽快补齐。
第十七条 凡无预算安排和经费来源的项目开支,应先由科室写出书面报告,按支出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并落实经费渠道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德市财库﹝2013﹞10号)文件执行。无法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支付的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经分管业务领导和财务室审核统一后,通过转账至垫支现金的个人工资卡或者公务卡账户。工资、奖金、补助、授课费和劳务费,人道救助受益人、援助项目受赠人的款项等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存入其个人的银行储蓄卡,如确有特殊情况超出1000元的,经分管财务会领导批准后,可用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支票的使用范围:500元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各类经费支出,按规定使用支票结算。
第二十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凡纳入《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除银行转账结算外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租赁费,会务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零星商品服务等日常公用支出。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的,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除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原因,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查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预借款项。确因到偏远山区出差的或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借取现金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日期、用途、金额和预计还款日期,借款单必须有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会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事宜。分管财务会领导不在单位急需用款的,可委托财务室负责人代理批准手续,待分管财务会领导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因公借款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借款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到机关财务室办理还款手续。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分管财务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推迟还款日期和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 机关银行账户由财务室统一开设,按照财政部要求履行审批和管理。财务室须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管理所有接受捐赠物资应当符合《德阳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物资由综合科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财务室负责捐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机关固定资产由财务室负责统—建账、核算;办公室负责机关资产的领用和保管。财务室与后勤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3、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按照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每年处置固定资产价值净值限额在5万元及以下,经执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财政局资产科审批。
4、机关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
1、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纳要严格按照制度管理现金收支,及时登记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每月要与出纳对帐一次,及时处理财务相关问题。
2、银行存款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管好印鉴和空白支票,不准签发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按规定保管作废的支票;及时记好银行收支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月末有没达帐的,要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财务人员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的程序和审批制度,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上瞒下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抵制,并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八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出纳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机关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须及时上交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纳人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管理。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账户管理要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流程为:发布公告;组建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分;择优确定。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执委会集体讨论。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流程为:确定备选银行;综合评选;集体决策;内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财务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延期、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现有账户开户银行的应比照《德阳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室每年向德阳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向执委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门或捐赠者的要求,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或捐赠项目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项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关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室负责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室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后,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室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办公会审批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共同监销。
第四十二条 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为此。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进行的指导和检查,包括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介组织、监事会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关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由监审科负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1.对经费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或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3.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向执委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在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此制度不一致的以此制度为准。